商標命名不能隨心所欲,一些“禁區(qū)”不能踩
發(fā)布時間:2021/11/29 17:30:58
大家走在街上,經常會看到用“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經營者如果想把這些看似既有才又個性的名稱注冊成商標,常常會被行政主管部門駁回注冊申請。有不服氣者發(fā)起行政訴訟維權,結果在法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以敗訴告終。
何以如此?理由是這些商標注冊申請踩到了“不良影響”禁區(qū)。
商標是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要在市場中站穩(wěn)腳跟,首先要注冊商標。在行業(y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脫穎而出,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標新立異的標識作為商標。但一味追求個性、博公眾眼球,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風俗底線,就會遭遇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
商標起名有“底線”
很多人看過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說《鬼吹燈》,然而圍繞這個知名IP卻出現(xiàn)了很多知識產權糾紛。“鬼吹燈”能否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相關案件。
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為海報等商品、戲劇制作等服務申請注冊“鬼吹燈”商標。他們主張其投資人為知名度極高的《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鬼吹燈”標識也具有區(qū)分于小說名稱的顯著性,具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鬼吹燈”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易使人產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lián)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不良影響”條款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鬼吹燈”標識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
眾多被攔在商標注冊門外的不止“鬼吹燈”,有時因不規(guī)范使用漢字或成語也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食物熏制等服務申請注冊。原告在店面標識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聯(lián)系在一起。
法官指出,“功??√愦笞鳌鄙虡耸遣灰?guī)范使用我國成語,這種標識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yè)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不應核準注冊。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歷史、文化、傳統(tǒng)習俗等相關聯(lián),可能對我國文化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比如,“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商標屬于此類不能獲準注冊的商標。
何為“不良影響”條款
部分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qū),認為打社會公共利益的擦邊球,是商標博得關注的捷徑,可以使商標在表達上獲得其他商標不具備的顯著優(yōu)勢,讓消費者能夠在短時間內記住某個商標。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報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以及“不良影響”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并發(fā)布典型案例。
“不良影響”條款體現(xiàn)在商標法中。其具體規(guī)定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決定,且經復審后不服駁回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說,“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有害于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F(xiàn)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例如,申請社會熱點事件或關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為商標就會因具有不良影響被駁回。
據統(tǒng)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2000余件,占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
由此可見,現(xiàn)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在選擇商標時,缺乏主動避讓“不良影響”條款的敏感度,申請商標容易因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導致被禁止注冊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機關關于“不良影響”條款的審查標準較為一致。
遠離“不良影響”紅線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界“不良影響”話題度越來越多,因不良影響半路夭折的商標也不在少數(shù)?!安涣加绊憽睏l款作為商標法規(guī)定的“絕對禁止”條款之一,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經營者對商標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標的個性化表達,但部分經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的標新立異,這與知識產權保護初衷相背離。
如何判斷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判斷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標識本身含義,即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fā)作判斷;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識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tài)無關;四是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識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來規(guī)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濫用。
“商標申請不能隨心所欲,盲目追求標志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狈ü偬嵝?,市場主體在商標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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