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注意事項
發(fā)布時間:2014/8/13 14:50:00
一、【中海知識產權溫馨提醒 】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2、變更申請?zhí)峤缓?,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改正的,商標局將發(fā)出補正/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改正。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4、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發(fā)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將發(fā)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fā)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fā)證明。
7、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變更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異議復審、駁回注冊復審申請的代理人/國內接收人的,須直接向該程序審理部門直接提交變更代理人/國內接收人申請,變更、轉讓、續(xù)展、注銷申請的代理人/國內接收人不能變更。